頂樓加蓋所有權歸屬認定
依一般情形,頂樓加蓋之所有權人,通常亦為頂樓之所有權人,惟頂加之所有權並無公示紀錄可資查詢,如遇有爭議時,應請屋主出示權利證明文件,如自建證明、承攬契約、起造契約、買賣契約、權利移轉證明、房屋稅單及稅籍證明,並與鄰居確認此一情事是否屬實。
頂樓加蓋所有權歸屬認定
依一般情形,頂樓加蓋之所有權人,通常亦為頂樓之所有權人,惟頂加之所有權並無公示紀錄可資查詢,如遇有爭議時,應請屋主出示權利證明文件,如自建證明、承攬契約、起造契約、買賣契約、權利移轉證明、房屋稅單及稅籍證明,並與鄰居確認此一情事是否屬實。
建築物主要係供人居住、工作或從事其他活動使用,為確保國人的居住環境品質;同時為利創造良好的空間環境,現行建築管理法令,除對於居室之淨高有不得小於二‧一公尺之規定外,建築物室內空間規劃,配合基地周圍環境或室內空間高低變化的需求,適當地提高部分居室的空間高度採用夾層與挑空設計,以創造活潑而富有變化的居住空間,藉以提昇國人的居住品質。
一、合法夾層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一百六十四條之一的規定,合法挑高建物有四種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