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80年9月17日(含)以前申請建照執照核發日者
(一)停車位沒有分類。
(二)可以共有部分方式登記,但無單獨權狀,隨同主建物移轉。
(三)可以主建物、附屬建物方式登記,有單獨權狀。
二、80年9月18日(含)以後申請建照執照核發日者
(一)法定停車位
1.產權登記方式
只能以「共有部分(公共設施持分)」方式登記為大公或車公,透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簽定「分管契約」的方式,約定給本棟大樓中的特定住戶專用。
2.處分方式
(1) 隨同主建物移轉於買方。
(2) 出售車位權利範圍(公設持分移轉),可移轉給同一所有權人同棟其他主建物內,或不同所有權人但同棟其他主建物內。
(二) 自行增設停車位與獎勵增設停車位
1.產權登記方式
(1) 與「法定停車位」為不同樓層時,已編列門牌或核發所在地址證明後,據以申請第一次測量登記,以「獨立權狀」方式登記。
(2) 與「法定停車位」同屬同一樓層,且可作出明確區隔,具有獨立出入口,可以申請「獨立權狀」方式登記。
(3) 與「法定停車位」同屬同一樓層而無法區隔者,則只能以「共有部分」方式登記為公共設施持分。
2.處分方式
(1)「公共設施持分」登記者,同「法定停車位」處分方式。
(2)「獨立權狀」方式登記,可以單獨移轉給其他第三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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