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5條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重建區段之土地,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之,或經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得以協議合建或其他方式實施。因此參與都市更新,未來的權利價值,可採權利變換方式或協議合建方式辦理。若以權利變換方式執行時,則其權利價值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10條規定,權利變換前之權利價值,扣除共同負擔後(即重建所需費用)之餘額,按各土地所有權人更新前權利價值比例計算之。倘若採用協議合建方式,則分配價值係由實施者與地主簽訂之協議合建契約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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