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變換係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實施者,提供土地、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按其前原權利價值比例及提供資金比例,分配更新後建築物及其土地之應有部分或權利金,類似立體的市地重劃。所以依上開條例規定舊違章戶是不能參與分配房屋,但依都市更新條例第41條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處理事宜,應由實施者提出處理方案(現地安置、異地安置、現金補償),納入權利變換計畫一併報核;因此都市更新對於違章戶仍有一定之處理程序,且違章戶如對拆遷處理方案所有異議時,可準用都市更新條例第32條規定,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市提出異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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