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主要對於老舊地區常見產權細分、地主意願整合不易的問題,以多數決的機制達到地區更新改建之目標,同時保障多數人財產權益。都市更新與民間一般合建最大不同之處在於民間合建是屬於私契約的性質,欠缺法律的保障與規範,較易產生糾紛,而都市更新即對於地主權利價值估算、分配所得之合理性,透過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公平、公正、公開之審議機制,確保地主相關權益,且為避免實施者於計畫發佈實施後因故退出,明訂有都市更新接管機制,以保障計畫執行之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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