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係採多數決立法意旨,即對少數不願配合者具有強制性。

故不願參與更新的少數人可先與實施者溝通協調,協調不成時,再行透過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對其權益保障進行陳述協商,如權利變換計畫審議通過並已發布實施,土地所有權人對其權利價值仍有意見時,可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2條規定,於權利變換發布實施後兩個月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市提出異議處理,異議處理或行政救濟結果與原評定價值有差額部分,由當事人以現金相互找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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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ouse543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