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土地法第73-1條之規定,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另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第3款規定,經地政機關列冊管理者,即不計入都市更新同意比例之計算。因此,只要被列冊管理,則繼承人即無法表達其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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