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遺產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規定: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繼續經營農業生產者,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但是,也有條件上的限制,就是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5年內,所承受的土地必須繼續作農業使用;如果未作農業使用,經有關機關實地勘查發現時,要在其規定期限內恢復農業使用且不得再有非農業使用之情形。在申請農業用地遺產價值扣除時,應提示主管機關出具之農用證明,證明申請扣除之土地確實符合農業發展條例規定之農業用地。准予免稅後,只要農地種植作物或依法休耕,均為繼續經營農業生產之事實。若繼續耕種滿五年,即可節省該筆土地之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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