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先會進行意願調查,了解各住戶「願意參與權利變換,分配更新後之房地」或「不願意參與權利變換分配,領取補償金」,再依大家的意願來辦理選配程序,地主若勾選「不願意」就會被實施者列為「不參與戶」以更新前的權利價值計算,用現金補償。

 

 

 

二、實施者請三家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辦理更新前、後房地的估價,擇定一家估價結果作為計算住戶權利價值的基準並發放住戶「更新後申請分配位置申請書」,法令規定要有 30日以上的時間,給大家考慮,在期限內以書面方式向實施者提出申請。

 

 

 

三、實施者會在距「更新後申請分配位置」截止日不少於 30 日前舉辦公聽會,住戶這時對於選配原則、權利變換計畫等內容的疑問,都可以利用這個公開場合發問或表達意見

 

四、同一個分配單元位置有二人以上申請者,申請者將以公開抽籤方式進行分配,若「該申請者當天沒有出席」及「未於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及「未表達意願者」則將由實施者代為抽籤。(地主從權利變換意願時就完全沒有回覆,實務上主管機關會把「未表達意願者」列為「參與戶」,由實施者將從其他人選剩的部分中代抽分配位置)

 

五、實施者向市政府提出權利變換計畫的報核申請,進入法定的審議程序

 

六、公開展覽為期 30 天,所有權人會收到公文書通知。

 

七、公開展覽及審議期間,建議以書面提供意見,以便請實施者回應,供審議會審議參考,必要時也會邀請住戶與會陳述意見。

 

八、權利變換計畫經市政府核定後,核准函會寄發給各所有權人及權利關係人並公告 30 天、刊登政府公報及新聞報紙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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