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確定遺產繼承人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除配偶為當然知繼承人外,尚有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四個順序的法定繼承人。

 

 

二、清查被繼承人的財產

 

 

申調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的財產清冊及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作為參考,並請點不動產、股票、存款及現金、未償債務、稅金、罰緩()

 

 

三、申報遺產稅

 

 

1.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如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規定限期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三個月為限;未依期限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二倍以下之罰鍰。

 

 

2.於遺產稅未繳清前,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或贈與稅未繳清前,辦理贈與移轉登記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辦理繼承移轉登記

 

 

 

1.不動產繼承登記必須在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所以在申報遺產稅後並完成繳納,取得遺產稅繳清證明或免稅證明書,即可據以向各地政機關辦理遺產繼承登記或其他相關手續

 

 

 

2.位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每超過一個月將會被處以應納登記費額一倍,最高可罰到二十倍,如有不可歸責於申請人的期間,可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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