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應具備下列條件始可執業(1)領有考試院核發地政士(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考試及格證書、(2)領有內政部核發之地政士(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3)領有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發之地政士開業執照、(4)加入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士公會之會員。

 

依地政士法得執行業務(1)代理申請土地登記事項、(2)代理申請土地測量事項、(3)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稅務事項、(4)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公證、認證事項、(5)代理申請土地法規規定之提存事項、(6)代理撰擬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事項、(7)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之簽證、(8)代理其他與地政業務有關事項。

 

換言之,和土地、建物碰的到邊的,都有可能是地政士的業務範圍,以自行開業的事務所來說,依個人的觀察,類型大致可分為以下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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