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有利得,原則採核實認定申報

    (1) 未劃分房地之個別買賣價格者,應以買賣總額之價差減除取得成本

         及必要移轉費用後,按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

         評定現值的比例,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損益列入個人所得。

    (2)取得成本為購入房屋價金、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仲介費等

        (不含持有期間之房屋稅、管理費及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

         費用部分為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

 

2.未能提供證明文件者:依契稅繳款書上之核定契價金額乘上財政部公告財

   產交易所得標準稅率,如下表,乘與所得之金額做申報,如桃園市為20%。

  102年度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一、直轄市部分:

(一)臺北市

臺北市政府依「臺北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第15點規定認定為高級住宅者

48%

其他

42%

(二)新北市

板橋區、永和區、新店區、三重區、中和區、新莊區、土城區、蘆洲區

33%

汐止區、樹林區、泰山區、林口區

30%

淡水區、五股區

23%

三峽區、深坑區、八里區

19%

鶯歌區、瑞芳區、石碇區、坪林區、三芝區、石門區平溪區、雙溪區、貢寮區、金山區、萬里區、烏來區

14%

(三)臺中市

西屯區

24%

西區、東區、南屯區

18%

南區

17%

北屯區

15%

中區、北區

14%

豐原區、太平區

13%

大里區、烏日區、霧峰區

12%

后里區、神岡區、潭子區、大雅區、沙鹿區、大甲區、清水區、龍井區

10%

梧棲區

9%

東勢區、新社區、石岡區、外埔區、大安區、大肚區、和平區

8%

(四)臺南市

東區、北區、安南區、安平區、中西區

15%

南區

14%

永康區

13%

新營區

10%

鹽水區、白河區、柳營區、後壁區、東山區、麻豆區下營區、六甲區、官田區、大內區、佳里區、學甲區西港區、七股區、將軍區、北門區、新化區、善化區新市區、安定區、山上區、玉井區、楠西區、南化區左鎮區、仁德區、歸仁區、關廟區、龍崎區

8%

(五)高雄市

鼓山區、三民區、新興區、前金區

24%

苓雅區、前鎮區

23%

左營區

22%

小港區

21%

鹽埕區、楠梓區、旗津區

20%

鳳山區

16%

鳥松區、仁武區

12%

大社區、岡山區、橋頭區

10%

林園區、大寮區、大樹區、燕巢區、田寮區、阿蓮區、路竹區、湖內區、茄萣區、永安區、彌陀區、梓官區、旗山區、美濃區、六龜區、甲仙區、杉林區、內門區、茂林區、桃源區、那瑪夏區

8%

二、準用直轄市之縣(即桃園縣)部分

(一)桃園市、中壢市、八德市、蘆竹鄉

20%

(二)平鎮市、龜山鄉

16%

(三)楊梅市、大園鄉、大溪鎮、龍潭鄉

12%

(四)新屋鄉、觀音鄉、復興鄉

8%

三、其他縣(市)部分:

(一)市(即原省轄市)

新竹市

17%

基隆市、嘉義市

13%

(二)縣轄市

新竹縣竹北市

15%

彰化縣彰化市

11%

其他

10%

(三)鄉鎮

金門縣各鄉鎮

12%

苗栗縣竹南鎮、頭份鎮

10%

彰化縣員林鎮、大村鄉、永靖鄉、社頭鄉

9%

其他

8%

附記:1.計算基礎依房屋評定現值為準。

2.適用對象以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

 

3.實例說明,某君去(101)年賣掉桃園市的房子扣除所有的費用後淨賺了200萬

  ,今(102)年應繳多少稅呢 ?

 (1)採核實認定

  a.土地公告現值 6,541,456元,房屋評定現值 1,345,600元,

    因此房地比例(房屋評定現值) / (房屋評定現值 + 土地公告現值)

    是 17.06%。

  b.200萬 x 17.06% = 341,217元,再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計算稅額。

 (2)房屋評定現值

    房屋評定現值1,345,600 x 桃園市適用稅率20% = 269,120

    ,再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計算稅額。

 

結論:一般人直覺都想採一定稅率申報比較省,但若房地比低,採核實反而較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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