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僅有1戶透天樓房及其坐落基地
,辦竣戶籍登記,持有期間如有部分樓層全部或部分面積供營業
使用或出租情形,於持有2年內銷售該房地時,依供營業使用或
出租樓層合計數占實際總樓層數之比例計算銷售價格,課徵奢侈
稅。
2.以4層樓透天為例,僅第1層至第3層樓房有建物所有權狀,第4層
樓房為違法增建,其中第1層樓房部分面積供營業使用,則以1/4
比例計算銷售價格。
3.假設同時將第4層違建樓房3間房間中之其中1間出租他人使用,則
應以2/4比例計算銷售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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