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屋主有先買後賣換屋需求,新屋移轉登記日時原房地需維持自住、設籍狀態以保留重購退稅之資格。

2.若重購土地地價大於原地價減增值稅且登記名義人同一人,則可向地方稅務局填具申請書,就已納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3.甲賣出土地現值100萬元,增值稅30萬元,買入土地現值超過100萬元時,所繳的30萬元土地增值稅可以全部退還;假如買入現值為80萬元,可以退回10萬元;如買入現值小於70萬元,則無餘額可以退稅。

4.退稅後,從購屋登記後五年內不得再行移轉出租、營業或變更非自住使用,否則將追回所退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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