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於不願參與分配者或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太小(依臺北縣都市更新審議原則,最小分配單元為46㎡)以致無法分配時,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1條規定,得以現金補償,其計算標準依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7條之1辦理,如下:

 

(一)土地所有權人

 

(1)土地補償金:依估價師估價,以更新「前」之土地權利價值並扣除土地增值稅、田賦、地價稅及房屋稅;土地增值稅可以減徵40%。

 

(2)補償金發放時間,由實施者於權利變換發佈實施之日起二個月內,通知受補償人於通知日起30日內領取,如逾期不領取者,則依法提存。

 

(二)建物所有權人

 

(1)實施者應發給拆遷補償金,也就是扣除折舊後建物的殘餘價值並扣除實施者代為拆遷的費用。

 

(2)權利變換發佈實施之日起十五日內發給,如逾期不領取者,則依法提存,此補償金免徵綜合所得稅。

 

二、惟不願參與分配者或應分配面積過小者,如有表達欲參與分配之意願,實施者仍應考量所有權人權益,得以選配屋為主,並於權利變換發佈實施後繳交差額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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