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後選配屋問題,依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11條第1項之規定「實施權利變換後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位置,由土地所有權人或權利變換關係人自行選擇。但同一位置有二人以上申請分配時,應以公開抽籤方式辦理。」,故都市更新之選配屋可依地主喜好先行選擇,如發生同一位置有二人以上申請分配時,再以公開抽籤辦理。因權利變換涉及繁雜之權利價值計算,且須經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之審查,為免延宕都市更新期程,如地主選配屋後如欲更換應不以影響權利變換審議進行為原則,故地主事前應妥與實施者溝通協調為宜。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house543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