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9條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的情況之下,應先行由土地所有權人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於實施者擬定權利變換計畫前,自行協議處理,若協議不成時再按其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佔原土地價值比例,納入權利變換計畫分配之,其他包含設定地上權人、永佃權人及耕地三七五租約承租人,皆以上述方式比照辦理。
都市更新之精神主要為改善都市實質環境及機能之全面改善,為保障地主之權益,民眾如果僅有房屋,且屬合法建物所有權人,則亦可以參與都市更新,並就該房屋依其更新前之權利價值換算為更新後之房地分配,以保障民眾財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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