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坡地(含私有山坡地保育區國土保安用地)興建農舍,涉及土地使用管制事宜,應先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縣巿政府地政及建管單位)認定可興建農舍後,水土保持主管機關再配合審查其水土保持計劃(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以興建農舍。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款規定,農舍屬於農業用地之範疇,申請興建農舍與開發建築用地性質不同,無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一)目規定之適用。另水土保持計劃審核及監督要點第三十七點有關「農舍」部份,應有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四)目」其他開挖整地:挖填土石方總和在五千立方公尺以上者。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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