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繼承與隔代繼承這兩個名詞常常令人混淆,代位繼承與隔代繼承是指完全不一樣的事情,代位繼承是不可設計而自然發生的情形,隔代繼承則通常不是自然發生,而是為了節省稅賦的原因而特別設計的。

代位繼承由字面上來推測,可以聯想到他的意思是由子女來代替母親或是由子女來代替父親繼承,這會發生在祖父母過世或是外祖父母過世時,如果父親或是母親已經過世,則父親或是母親原本的繼承權,就由其子女來代位繼承

舉例來說,王大明今年九十歲如果有三個孩子,王一明、王二明、王三明,其中王一明已經比父親先過世,王一明遺有一男一女分別為王一孫、王二孫,這時候如果王大明過世,則其直系血親卑親屬的繼承人應該有三人王一明、王二明、王三明,但是王一明已經比父親先過世,所以王一孫、王二孫代位繼承王一明的權利,所以王二明、王三明各有三分之一的應繼份,王一孫與王二孫則合併有三分之一的應繼份。

隔代繼承由字面上來看就是相隔一代的繼承,也就是當第一代過世時,第一代所遺留財產不由第二代繼承,而改由第三代繼承,這種情形通常是發生在第一代很長壽,第二代也已經高齡,擔心短期內會接連發生需要繳遺產稅的情況,等於一頭牛被剝兩層皮,所以所有第二代一起拋棄繼承,讓所有第三代一起繼承第一代的遺產。

這種隔代繼承,必須要所有第二代一起拋棄繼承,否則如果有一位第二代沒有同時拋棄繼承,會導致由沒有拋棄繼承的這位第二代,壹人單獨繼承的窘境。當隔代繼承時,則所有第三代是相同的應繼份,也就是說如果合計有八位第三代,則每位第三代就是八分之ㄧ的應繼份,這和代位繼承,子女是代替父母的那一份繼承權的應繼份是不同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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