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違章建築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之違章建築,為建築法適用地區內,依法應申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方能建築,而擅自建築之建築物。」

 

 

建築法25條第一項: 「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

 

 

凡是未領有建築執照而擅自興建之建築物,即為違章建築。

 

 

何謂程序違建與實質違建、拆除規定

 

 

未經申請核准擅自搭建之建築物,惟未違反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得補辦建築執照者,即為程序違建。(例如:六零年代以前之老建築可以不須有建照可補產權登記,其他可參考各縣市政府之申請補辦建築執照作業要點)。

 

 

所謂實質違建,乃指未依建築法及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之規定,申領建築執照或雜項執照,而擅自建築,且其建築無法申請補照者,依法必須拆除,惟數量太過龐大,所以在不影響公共安全者,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分類分期予以列管拆除,是緩拆而不是不拆。

 

 

舉例:依據臺北市政府執行違章建築取締措施,既存違建係指台北市內(陽明山國家公園範圍除外)於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存在之違建,如其無改建、增建或妨害公共安全、交通、衛生、市容觀瞻等情形,按台北市訂定分期分類之拆除順序,其拆除順位在後,不會列為優先拆除。如為其他縣市之違建,其認定日期須依各該縣市之規定。

 

 

前項影響公共安全之範圍如下:

 

一、供營業使用之整幢違章建築。營業使用之對象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於查報及拆除計畫中定之。

 

二、合法建築物垂直增建違章建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占用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九條規定之屋頂避難平臺。

 

(二) 違章建築樓層達二層以上。

 

三、合法建築物水平增建違章建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占用防火間隔。

 

(二) 占用防火巷。

 

(三) 占用騎樓。

 

(四) 占用法定空地供營業使用。營業使用之對象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於查報及拆除計畫中定之。

 

(五) 占用開放空間。

 

四、其他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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