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獎勵可區分為容積獎勵及稅捐獎勵兩部分

 

 

一、容積獎勵

 

 

獎勵容積之目的在於鼓勵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實施者參與都市更新之意願,並考量更新單元週邊環境之改善,增進整體公共利益,依都市更新條例第44條之規定,對於提供社區使用之公益設施、更新時程及居住水準改善等符合促進都市更新事業辦理情形者皆給予相對之容積獎勵值,其總獎勵值上限為原法定容積之1.5倍或原建築容積加法定容積之0.3倍,如經指定為策略性再開發地區,且集中留設公共開放空間達50%以上者,更可爭取原法定容積之2倍或原建築容積加法定容積之0.5倍之獎勵值。

 

 

二、稅捐獎勵

 

 

稅捐獎勵部分,亦可分為對地主及實施者之獎勵。

 

 

(一)對地主的獎勵

 

 

 

 

(二)對實施者的獎勵

 

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投資於經主管機關劃定應實施都市更新地區之都市更新事業,得按其投資總額百分之二十範圍內,抵減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完成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四年度抵減之。

 

前項投資抵減,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此限。

 

第一項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由財政部會商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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