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時機
(一)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申請興建自用農舍』
(二)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一條『耕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三)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四條『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
(四)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七條『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五)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八條『農業用地之繼承、遺贈或贈與時,申請免徵遺產稅、贈與稅、田賦』
二、應備證件
(一)申請書1份
(二)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其屬法人者,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三)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部分需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
(五)申請人無法出席領勘時,代理人應檢附委託書及代理人身分證影本
(六)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可從「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土地使用分區申請及查詢系統」查詢者,得免予檢附)
(七)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本市地政機關能提供網路查詢,得免予檢附)
(八)申請土地如位於國家公園範圍內,應另檢附國家公園管理處核發之「國家公園區域內農業用地證明書」1份
(九)繳費證明
三、處理時限
一般申請(通案性):30日
四、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時,應分別檢具相關法人證明文件,替代自然人應檢附之身分證明文件。
五、申請土地如有興建農舍或農業設施,應於地籍圖上明確標示,並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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