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資料

 

()遺產稅申報書1份,申報書應加蓋納稅義務人或代表人私章。

 

()被繼承人死亡除戶資料(如死亡診斷證明書或載有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等)及各繼承人現戶戶籍資料(如身分證、戶口名簿、護照或在臺居留證影本等)。

 

()繼承系統表1份。

 

()繼承人若拋棄繼承權者,應檢附經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繼承人拋棄繼承權者,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申請)。

 

()由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申報或債權人代位申報者,應檢附遺囑或經法院選定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或債權人身分證明等,債權人代位申報者尚須檢附經法院裁定債權確定判決及取具法院命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之確定判決或准債權人代位辦理繼承登記之文件。

 

()非納稅義務人自行辦理申報者,應檢附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如委任書和受任人身分證明文件、法院判決確定文件等)

 

()補申報之案件應檢附補申報部分之相關資料,並檢附原核定之證明文件影本(如核定通知書、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或註明以前各次申報年度及收案編號;核准延期申報者,應檢附核准延期申報函影本。

 

()被繼承人為非中華民國國民或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經於國外出具之證明文件,應經我國當地駐外機構簽證,並至臺北國稅局申報。

 

()繼承人為大陸人士,應檢附大陸地區公證處出具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及取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並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表示繼承,經准予備查之文件。

 

附註: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遺產,逾期未於繼承開始起3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視為拋棄其繼承權。繼承在「臺灣地區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前開始者,前項期間自該條例施行之日(81918)起算。

 

()繼承人係未在國內設籍之華僑或遷居國外之國民,應檢附之證明如下:

 

1.如係委託國內人士代為辦理申報者,應檢附僑居地之我國使領館或經政府指定之合法僑團簽證委託辦理遺產稅申報及繼承登記等事項之授權書,並檢附華僑身分證明或請領遷居國外以前之戶籍資料。

 

2.繼承人親自回國申報者,可攜帶本人護照並檢附華僑身分證明或請領遷居國外以前之戶籍資料配合辦理。

 

二、財產資料

 

()申報土地遺產,應檢附死亡當期土地登記謄本或所有權狀影本。

 

()申報房屋遺產,應檢附死亡當期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證明。

 

()申報存款、債權遺產,應檢附死亡日存款餘額證明書或存摺(含封面)、存單影本暨證明債權之證明資料。

 

()申報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票(權),應檢附繼承日持股餘額證明或集保證券存摺影本。

 

()申報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公司股票(權),應檢附繼承日之持股餘額證明(如股東名冊)及繼承日之公司損益表、資

產負債表、股東往來科目明細表。

 

()獨資、合夥事業出資額,應檢附出資額證明。

 

()申報信託財產遺產或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分遺產,應檢附遺囑或信託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

 

()再轉繼承案件,主張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或死亡前6年至9年內繼承之遺產者,應檢附稽徵機關發給之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影

本。

 

()申報債務扣除:向金融機構貸款者,應檢附金融機構出具之借款餘額證明(含原核准貸款日期、額度);向私人借貸者,應檢附債務契約、借貸流程及債權人出具尚未清償之餘額等證明。

 

()申報農業用地繼續經營農業生產農地扣除,應檢附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十一)主張扣除應納未納之稅捐,應檢附迄被繼承人死亡時,尚未繳納之稅單或繳納通知書等相關資料。

 

(十二)主張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者,應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需註明編定日期及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

 

(十三)被繼承人之配偶主張民法第1030條之1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應檢附註記結婚日期之戶籍資料、請求權計算表(空

白表格請向稽徵機關索取)及相關證明文件。

 

(十四)申報「不計入遺產總額財產」除分別就遺產種類依前述規定檢附外,並應另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1.捐贈政府或公有事業:應檢附受贈單位同意書。

 

2.捐贈財團法人者:

 

(1)財團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2)財團法人組織章程影本。

 

(3)財團法人董監事名冊影本。

 

(4)受贈單位同意書。

 

(5)主管機關核發辦理具有成績證明(財團法人設立未滿一年者免附)

 

(6)受贈單位最近1年核定免稅之「機關團體作業組織所得決算申報核定通知書」或免辦申報之證明文件。

 

3.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規定之公益信託:

 

(1)公益信託之設立及其受託人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

 

(2)受託人為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證明文件。

 

三、以上所列各項資料,係申報遺產稅時,應檢附之基本資料,如經本局受理後,於調查過程中發現尚有應補件者,則另行通知補正。

 

四、以影本送件者,請加註「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並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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