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納印花稅憑證採用實貼印花稅票方式繳納時,除應貼足印花稅票外,並依法銷花,始算完成繳納印花稅手續;所謂依法銷花,指納稅人應於每枚稅票與憑證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之。個人得以簽名或劃押代替圖章。但稅票連綴無從貼近原件紙面騎縫者,得以稅票之連綴處為騎縫註銷之。如印花稅票係採另行加頁裝訂方式貼用者,該頁與原件紙面連綴處,應仍加蓋騎縫章,始為合法銷花,由於實務上常見銷花錯誤,特將合法及不合法之註銷圖示說明如下:
不合法之註銷 (處 5 至10倍罰鍰) |
合法之註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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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銷及稅票花紋或未與憑證紙面騎縫處銷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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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與憑證紙面騎縫處銷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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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下面2枚稅票未與上面稅票連綴處銷印,亦未與憑證面騎縫處銷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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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下面2枚稅票未與上面稅票連綴處銷印 ,亦未與憑證紙面騎縫處銷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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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全部未與憑證紙面騎縫處銷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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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上面4枚稅票未與下面稅票連綴處銷印,亦未與憑證紙面騎縫處銷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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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間4枚稅票未與相鄰稅票連綴處銷印,亦未與憑證紙面騎縫處銷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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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右下角稅票1枚漏未銷印;左上角4枚稅票,未與相鄰稅票連綴處銷印,又未與憑證紙面騎縫處銷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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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中間8枚稅票未與相鄰稅票連綴處銷印,亦未與憑證紙面騎縫處銷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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