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制措施為

 

1.不得有寬限期

 

 

2.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住宅(含基地)鑑價或買賣金額較低者之六成

 

3.除前款貸款額度外,不得另以修繕、周轉金或其他貸款名目,額外增加貸款金額。

 

二、情形舉例如下:

1.已有一戶非特定區之房貸,至特定區購買第二戶貸款者。

2.已有一戶房貸本次於特定區內新購並申辦公教貸款者。

3.以配偶以外第三人申辦貸款,經銀行查明屬規避者。

4.名下無房貸,於特定區同時購買兩戶,則一戶需受限。

5.名下已有一戶房貸,於特定區以短期周轉金名目辦理者。

6.名下已有一戶房貸,於特定區購置用途登記為住商或住辦等,並未作營業用且設立登記者。

7.名下已有一戶房貸,於特定區購買房屋不含土地者貸款者。

8.已有一戶不含土地之房屋貸款,於特定區購買第二戶貸款者。

9.名下已有一戶房貸,特定區購新屋無貸款並於一段時間後再去貸款者。

10.名下已有一戶房貸,另以一戶其他房地為抵押辦理貸款去購買特定區房地者。

11.法金或企金等承作企業負責人特定區第二戶貸款者。(企業貸款全國不分區只能貸5成)

12.以周轉金名義承作企業負責人特定區第二戶房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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