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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辦理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階段,實施者須於計畫書內表明現住戶拆遷安置計畫,包含現地安置、異地安置或租金補貼等方式,拆遷安置費用計算以實施者與現住戶協調後之金額為主,或可參照「臺北縣都市更新權利變換拆遷安置費提列基準」計算之。
實務上實施者大多以現金補貼現住戶至外面租屋,補助期限直到建築物重建完成,此項租金補貼費用由實施者支出,並列入共同負擔非由政府補助,補貼金額多寡需併同事業計畫送請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如現住戶對租金補貼費用不滿意時,可提出意見,供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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